2008年3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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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工贸公司与人民银行打官司
屠传宏 章汝翔

  一家被人民银行以“开空头支票”违规为由处罚的工贸实业公司,认为人民银行没有查明事实也没有给予公司听证的机会就作出处罚,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。3月5日,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  这家公司是因开出一份转账支票但留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足,被人民银行认定为 “开空头支票”的。该公司解释,转账支票是去年8月21日开具给一家建筑公司的,当时跟建筑公司口头约定,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收款,转账时间定在8月30日。8月29日,该公司得知工程的消防验收尚未合格,为防止建筑公司收了工程款后不再积极办理消防验收手续,就将留在银行账户内的大部分资金临时划到公司其他账户。这样,建筑公司在8月30日收款时,发现该公司账户上存留资金不足。该公司在9月4日将临时划出的资金如数划回原账户,并分几次付清了工程款。
  该公司认为,开具转账支票时在银行账户内有足额资金,后来只是考虑“资金紧急避险”才临时将资金划出。该公司提出, 《行政处罚法》有规定“违法行为轻微,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”。而该公司的“开空头支票”违规即便成立,也是事出有因,应该属于“违法行为轻微”;事后及时将资金划回银行账户,并向收款单位付清全额款项,应视为“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”。所以,人民银行不应再作处罚。该公司又提出,按照有关法规,当事人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但人民银行没有告知该公司这一权利,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。
  据了解,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,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,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强了对 “开空头支票”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,但由此引来行政争议较为罕见,江东法院表示将认真审理此案。